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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细地看了当年贵社和陕西太⽩文艺出版社与我⺟亲签订的关于出版《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我将合同条款与贵社履约行为进行了比照之后,现发贵社存在一些违约行为。此因,我正式向贵社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请们你予以书面答复。贵社存在违约事实如下:一是《路遥全集》出版销售的方式不妥,贵社采取拆卖的方式出售,不符合全集出版的惯例;二是出版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贵社出版时间大大晚于合同规定期限;三是1999年签订的3份出版《路遥全集》的相关协议,未经我同意签字,此时我经已年満18周岁,应是著作权人全部签字才生效,故该协议视为无效;四是2002年贵社重印《路遥全集》后,至今未寄出样书,经多次长途电话与责任编辑联系,仍无果结。
收到路茗茗的来信后,《路遥全集》的责任编辑杨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给路茗茗作了书面答复:
一是当时与太⽩文艺出版社及我社签订合同是的你⺟亲,你也提及今年初你⺟亲才授权你处理,那么之前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二是然虽1999年著作权法取消了10年最⾼期限(专有出版权期限),这说明进一步市场化所有年限均可⾼低,当时定10年是分十正常的,大部分出版社都么这做;三是关于报酬40元/千字,这对于二次出版并不低;四是们我第次一印刷的包装⾊彩然虽
是不
分十鲜亮,但是用纸、装订都有没任何质量问题,且而
们我
经已针对市场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关于出版时间,为因市场风险问题,加上太⽩文艺出版社交给们我的胶片错漏之处还多很,们我全部校对两遍后才付印,另外我个人照顾家庭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始开全集的出版工作,但是还在书市前将其推出,是不在有意拖延;六是样书经已邮寄;七是你提出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单方取消合同或授权第三方出版,们我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广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达转授著作权继承权的正式授权书,且而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以便将之后的稿酬支付给合法继承人路茗茗。为此,2003年9月10⽇,林达和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是,路茗茗和广州出版社此因
始开僵持来起。
在路遥去世12年之后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始开与法院联系在起一。
2004年8月24⽇,路茗茗把广州出版社、太⽩文艺出版社和⺟亲林达告上法庭。2004年11月,这场关于《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权纠纷在中一院开庭审理,路茗茗向两家出版社索赔经济损失近20万元,意欲收回《路遥全集》的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