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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曰:“大位不仁,不可授以国柄;见贤不让,不可与尊位;罚避亲戚,不可使主兵;不好本事,不可与都邑。”又曰:“使贤者
于能,则上尊崇;斗士
于功,则卒轻死。使二者设于国,则天下理。”
徐
《中论》曰:“天生蒸民,其情一也。刻肌亏
,所同恶也。被玉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在,而人或不理其
,有由然也。当赏者不赏,而当罚者不罚,则为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则为恶者轻于国法,而恬其所守。苟如是,虽日用斧钺于市,而人不去恶矣;日赏赐爵禄于朝,而人不兴善矣。”
(《吕氏
秋》曰:“夫信立则虚立,可以赏矣。六合之内皆可以为府矣。人主知此论者,其王久矣;人臣知此论者,可以为王者佐矣。”

曰:“圣人能辅时,不能违时。”
审于时,察于用,而能备官者,可奉以为君。
故曰:明版籍、审什伍、限夫田、定刑名、立君长、急农桑、去末作、敦学教、校才艺、简
悍、修武备、严禁令、信赏罚、纠游戏、察苛克,此十五者,虽圣人复起,必此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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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不可久,不偷取一世宜也。
(董仲舒论安边之策,
令汉与匈
和亲,又取匈

为质。班固以匈
桀骜,每有人降汉,辄亦拘留汉使以相报复,安肯以
为质?孝文时,妻以汉女,而匈
屡背约束,昧利不顾,安在其不弃质而失重利也?夫规事建议,不图万事之固,而偷恃一时之事者,未可以经远。”
危者,此不用仁义为本者也。”故曰:“仁者,法之恕;义者,法之断也。是知仁义者乃刑之本。故孙
曰:“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此之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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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曰:孙卿曰:“盗王者之法,与王者之人为之,则亦王矣;盗霸者之法,与霸者之人为之,则亦霸矣;盗亡国之法,与亡国之人为之,则亦亡矣。夫与积礼义之君
为之,则王矣;与端诚信令之士为之,则霸矣;与权谋倾覆之人为之,则亡矣。三者,明主之所谨择,此能察于用也。”
晁错说汉文帝令人
粟
下,得以拜爵,得以赎罪,上从之。
开必得之门,信庆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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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张裔谓诸葛亮曰:“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以无功取,刑不可以势贵免。此贤愚之所以咸忘其
也。)
荀悦曰:“圣人之政,务其纲纪,明其
义而已。若夫一切之计,必推其公议,度其时宜,不得已而用之,非有大故,弗由之也。”)
不为不可成,量人力也。
《新语》曰:“秦始皇设刑法,为车裂之诛,筑城域以备胡越,事愈烦,下愈
;法愈众,
愈纵。秦非不
治也,然失之者,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
《语》曰:“圣人修备以待时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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